1.填具鑑定安置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。
2.檢具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影本(正本驗畢後發還)或6個月內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專科醫師開具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。
3.檢具幼生戶籍所在之戶口名簿影本或6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。